二、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6、小区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不能履行职责,但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答:一般操作中,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期间,使用该业委员会印章应视为无效;在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社区以自己名义盖社区印章。 27、欠费业主能不能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答: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服务企业正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也侵害了其他已交费业主的权益,能否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关键看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是否予以了限制。 28、如何理解"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 答:"共同管理权"是物权法提出的一个概念,但未明确具体界定。实际操作中限制共同管理权一般体现在对业委会成员、业主代表(包括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等的被选举权的限制。日常管理中如业主有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违反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共同权益(包括业主任意丢弃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等行为的,可在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29、社区居委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答: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3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如何履行职责?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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