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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岛湖镇一农户房屋被司法强拆

更多资讯请访问淳安房产网www.chunan.biz    文章类型: 公示公告         点击数:902 加入时间:2016/1/19 14:51:46
1月14日,县政府召开司法强拆工作会议,部署千岛湖镇排岭村里联自然村涉及撤村建居拆迁的胡清红户司法强拆工作。县国土、城管、公安、司法、卫计、建设集团、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千岛湖镇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司法强拆工作部署会议。会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按照强拆工作方案分工再次前往里联自然村实地查勘现场,并按照各自职责紧锣密鼓开展司法强拆准备工作。

  因撤村建居工作需要,我县对千岛湖镇排岭村里联自然村实施征迁,千岛湖镇政府依法领取了该自然村范围的淳土资拆许字(2013)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胡清红户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该户需拆迁的房屋面积281.3 平方米(其中住房208.81 平方米,附房45.39 平方米,厨房17.01 平方米,洗衣房4.75 平方米,洗漱间5.34 平方米)。千岛湖镇人民政府与胡清红户搬迁期限内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镇政府于2015年3月28日以双方对补偿金额有争议为由向淳安县国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房屋拆迁争议依法进行裁决。县国土资源局受理了裁决申请,并于2015年4月29日做出了淳土资裁字(2015)01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胡清红户不服县国土局的裁决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淳土资裁字(2015)01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作出了淳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驳回该户要求撤销被告县国土局淳土资裁字(2015)011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的诉讼请求。该户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杭行终字第505号行政判决驳回该户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杭州市中院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县国土局已催告该农户自行搬离交付拆除,但该农户仍拒绝搬离交付拆除。1月12日,法院依法裁定交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县政府已责成国土局具体组织强拆工作,并予以公告。

  1月18日,国土局在有关职能部门和千岛湖镇的配合下,对胡清红户房屋予以强制腾空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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