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二手房,出租房信息网
淳安房产网QQ群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房产
新闻
房产资讯 房产焦聚 购房指南
家居风水 家居装饰 购房日记
售房
信息
出售房源 租房信息 求购信息 求租信息
店面转让 商铺出售 商铺出租 淳安淘房
淳安
楼盘
中介联盟 开发商 中介公司
经 纪 人 淳安房讯 公示公告
关于
我们
服务条款 帮助说明
法律声明 广告报价
千岛湖房产网
请先登陆
用户名 :
密码:
淳安房产网会员登录区
  淳安房产网首页 >> 房产新闻 >>住建部:要求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住建部:要求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更多资讯请访问淳安房产网www.chunan.biz    文章类型: 房产新闻         点击数:175 加入时间:2019/8/20 14:59:43

通知明确,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

 

通知要求强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基础,各地应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并作为实行房屋网签备案的业务基础。

 

新建房屋楼盘表,通过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物理状态信息,经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的,标注为可销售房屋;存量房屋楼盘表,以实测绘建立的楼盘表为基础,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房屋相关信息。

 

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一次性集中补录、随同房屋网签备案等业务补录方式补建楼盘表。

 

通知强调,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屋,应具备相应的交易条件。以下情形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按政策限制转让的;租赁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属于禁止抵押范围的。

 

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通过与自然资源、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联网,通过人脸识别、信息共享等手段,自动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更多资讯请关注淳安楼市资讯
    打印该页
出处:网络收集
 
  关于文章
...:::..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
Copyright @ 淳安房产网www.chunan.biz    淳安房产网,淳安二手房免费发布,中介注册
淳安房产网服务电话:0571-63322217 业务联系:18368006889淳安二手房,淳安租房,淳安楼盘,淳安房价
网站备案: 浙B2-20110053-20

浙公网安备 33018302000166号

加入淳安房产群
扫一扫加入群
微信号
公众号:qdhfcw